配资平台开户炒股|配资最新行情|股票配资知识网

国家税务总局解答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据山东税务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适用条件及具体税务处理方式。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定,对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企业重组则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合并等多种形式。

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_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_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二,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_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_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如何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按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按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本次政策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相关规定。